第五十三条

有效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管理医疗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包括未按照规定保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享受待遇情况的;

(二)不按照规定核定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三)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时,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四)泄露参保人员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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