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核定缴费基数、编制基金预算、决算报表,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工作;
(三)负责转诊转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异地就医管理的经办工作;
(四)负责与统筹区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定点服务管理工作;
(五)按照规定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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