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四条有效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