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使用的,其余额应当退还本人。统筹基金不予转移、退还。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