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比例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二左右,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比例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一左右。具体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家庭个人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和调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财政补贴总体水平,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具体补贴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逐步提高各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额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