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等相适应。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利息、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