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法规公布后,《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汕头日报》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法规的其他文本与标准文本不一致的,以标准文本为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