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立法监督第六十七条已修改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规章确有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反馈。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规章确有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而市人民政府不予纠正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章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