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解释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法规解释草案中,发现需要对被提请解释的法规进行修改的,应当终止法规解释草案的审议,按照立法程序修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