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