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政府行为规范第五十二条有效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总编制内设立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高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高新区管委会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金融、保险、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直接办理有关业务,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