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初创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微利租金的配套住房。配套住房的分配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由产权单位与申请租房的企业签定租赁合同。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给高新技术企业的配套住房不得出售或者转租。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