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政设施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