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已建成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综合管廊。应当使用而未使用地下综合管廊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原有管线应当逐步迁入地下综合管廊。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