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