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九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