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学习和遵守法律情况作为其工作人员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