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和工作特点,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