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县城所在地金河镇的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的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防治、园林绿化、市场和交通秩序等的管理。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