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养犬管理机制,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农业(畜牧)、城市管理、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