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