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军用、警用、科研用等特殊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