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支持、纵容、包庇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