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