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前两个子女的,经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婚育状况;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核查婚育状况外,还须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