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状况登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