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旗、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