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