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