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及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的资金保障机制。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