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