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