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