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二)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变相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非法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五)指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强制要求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操纵评标结果的;
(六)明知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不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
(七)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八)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九)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