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与许可事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予以查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