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