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四章 后续监管/第二节 协同监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不同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可以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为发起部门或者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参与联合执法。对联合执法有争议的,牵头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参与联合执法的各部门分别对各自的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