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和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根据监管需要,对特定领域、行业、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

(四)对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报道的线索和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