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