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