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适宜由行业组织承接的市场监管职能或者事项,转移、委托给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