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八条有效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