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