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出具检验标志、检验报告的;(二)未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或者电梯检验信息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