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使用管理人,检验检测机构履行安全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定期检验质量的监督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对以下电梯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的电梯;

(二)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三)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四)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电梯;

(五)移装的电梯;

(六)故障频率高或者收到投诉多的电梯;

(七)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