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检验标志。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建议;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合格报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检验信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