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六)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电梯乘用安全规范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