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客运方式相协调。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