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当事人认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