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职责,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张店区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公安、规划、建设、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